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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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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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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嘉院傑非慎110司催第54號
 
 
主    旨公告遺失證券事件,業經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依    據:依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2項、第54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本院受理110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事件,業經裁定准許,應將裁定公告於本院牌示處。
          聲 請 人 林佐岳  住彰化縣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005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新臺幣)
 
 
001
張梅雪(崧美實業社)
臺灣銀行太保分行
110年7月10日
1,500,000元
AQ6614560
受款人:林佐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院長  胡  文  傑
  司法事務官  魯  美  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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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年度司催字第54號pdf
  • 發布日期:110-07-15
  • 更新日期:110-07-1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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