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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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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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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目前實務少年事件調查及審理程序: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移送】
一般人發現觸法或虞犯行為【報告】
有監督權人、肄業學校或從事保護事業之機構【請求】

少年法庭【受理】少年事件

先由少年調查官進行必要事項的【調查】

法官【開庭】調查證據、審理並裁定相關處分

【執行】裁定或判決

結案並計算年限【塗銷】前科紀錄

  貳、 審理階段  

  1. 調查報告中將提出對該少年之具體處遇意見,並於開庭審理時,由少年調查官陳述調查意見,以供法官作裁定時之參酌。
  2. 「開庭出席人員」:少年法庭開庭處理少年事件時,應出席人員有法官、書記官、少年調查官、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選任或指定輔佐人。
  3. 「協商式審理」:現行法律少年審理程序採協商式審理,少年調查官及法官應先就少年非行行為之成因、過程,為必要之調查及了解。開庭審理時由法官主導,在少年調查官、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共同參與下,尋求對該少年最合適有效之矯治、輔導方式。經由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的參與和認同,法官即可將該協商所得結論的保護處分方式及內容當庭宣示,記明筆錄,以完成該案件之裁定。

貳、 審理階段  

  1. 調查報告中將提出對該少年之具體處遇意見,並於開庭審理時,由少年調查官陳述調查意見,以供法官作裁定時之參酌。
  2. 「開庭出席人員」:少年法庭開庭處理少年事件時,應出席人員有法官、書記官、少年調查官、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選任或指定輔佐人。
  3. 「協商式審理」:現行法律少年審理程序採協商式審理,少年調查官及法官應先就少年非行行為之成因、過程,為必要之調查及了解。開庭審理時由法官主導,在少年調查官、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共同參與下,尋求對該少年最合適有效之矯治、輔導方式。經由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的參與和認同,法官即可將該協商所得結論的保護處分方式及內容當庭宣示,記明筆錄,以完成該案件之裁定。

參、 執行階段  

一、轉向處分

即指少年犯案情節輕微,得不付審理,並為以下處分:
(1)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關為適當之輔導。
(2)交付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兒童及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3)告誡。

二、交付保護處分

保護處分--係以教育、福利措施為內容之處分,具有法律強制。

  1.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保護處分計有下列:
    (1)訓誡
    (2)訓誡併假日生活輔導
    (3)保護管束
    (4)保護管束併勞動服務
    (5)安置輔導
    (6)感化教育。
    附屬之處分有:(1)禁戒(2)治療。
  2. 在處分的選擇上,並沒有輕重之分,考量的重點在於適合與否。由於每一種處分的性質與執行方式皆不同,所以對於觸犯同種罪名的數個少年,少年法庭有針對不同人的需求及性行狀況,而作出不同處分裁定之可能。

三、刑事處分之執行

  1. 刑事處分以十四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犯罪少年為限,
    下列兩種情形應移送檢察官處理:
    (1)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如殺人罪;
    或事件繫屬後,少年已年滿二十歲者。
    (2)犯罪情節重大,依少年之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亦得移送有管轄權之檢察官。
  2. 經檢察官偵查後,依法提起公訴,由少年法庭審理。
  3. 少年刑事案件,依審理結果可以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4. 為保護少年,刑法明文規定得減輕其刑,除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外,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少年事件係指未滿18歲之非行少年,就是說,有犯罪或有犯罪之虞之少年之事件,而在此所指之少年指的是男子與女子二方。由於與成年人犯罪之處遇有間,故正確而言,應稱之為「少年保護事件」。
少年事件傳達出期待非行少年之健全育成,透過保護處分以及其他的方法,予以教育、指導之少年法之理念。

少年法庭受理之少年事件計有: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法院移送。
任何人《限於犯罪少年及觸法少年》。
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限於虞犯少年》。

關於少年事件係由行為地或少年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法院管轄。
但經調查後,如認為以由其他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處理,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之保護者,得以裁定移送於該管少年法院。例如某甲住居於嘉義縣某地,而於雲林縣竊取他人乙部機車,而在雲林縣被逮捕之場合,此時嘉義(住所地)及雲林(行為地、所在地)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均有管轄權,雲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如認為嘉義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處理,可使甲更適當之保護者,得以裁定移送於嘉義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少年法院一受理少年事件,法官應命少年調查官為調查。
此項調查,係針對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活用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等專門知識行之。
關於調查方法,少年調查官得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予以詢問,並得於施予心理測驗之外,前去少年之家庭或學校瞭解狀況。
少年調查官於調查時,須充分注意不要傷及少年之情操,守護少年或關係人之秘密。
少年調查官總合調查之結果,所作成之報告書,須與照會其他關係機關結果之關係書類提出予法官。

審判程序係確認少年是否有為非行行為,而對於少年為決定處分之手續。
少年審判程序及其實質內容,與成年犯之公判程序顯異其趣,少年審判程序採取不公開之形式,不允許一般人傍聽,此目的在於保護少年或其家族之秘密,顧及少年之情操,使少年容易回復。
審判氛圍應以懇切、平和之方式使之,但同時應促使少年對自己本身所為之非行加以內省,以期待少年之更生。
法官基於調查之結果,決定對於受訊之少年是否有開啟審判之必要性。如判斷沒有開啟審判加以指導之必要性時,得不開始審判而使程序終了。
少年之非行事實被確認時,法官即於審判上,充分的考量不使少年再為非行,而像一般人之成長之必要準備,進而為最終的處分。

移送檢察官:

不付審理之裁定:

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告誡。

保護處分:

試驗觀察:

對於處遇決定不服之救濟:

法官:法官除調查搜查機關所檢送之卷證外,並聽取少年、保護者、輔佐人之辯解,少年調查官之調查結果及意見,而來判斷少年是否觸犯非行,及為了防止少年之再犯,而為如何之處遇,及該處遇是否有必要。

少年法院少年調查官:少年法院少年調查官係活用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等所有人間關係諸科學之年識、技法及法工常識,以家庭內之紛爭或非行原因之調查為其職務。少年事件不單是少年自身之性格或行動之問,在其背景圍繞少年之家庭環境或社會環境等各式各樣之因素乃複雜地糾結一起,為了事件之確實理解及解決,於少年法院設置少年調查官,從事對於少年能選擇適切、妥當處遇之調查。

書記官:書記官之職務為關於少年事件記錄之作成及保管,並擔任關於事件進行全體之管理或對於來院人員說明手續之流程或申告方法之窗口。
輔佐人: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以少年之人,得選任輔佐人,律師以外之人擔任輔佐人時,須得少年法院之許可。又少年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未經選任輔佐人者,少年法院應指定適當之人輔佐少年。其他案件認有必要者亦同。

心情或意見之陳述:被害人為了陳述自已之心境或關於事件之意見,得對於少年法院表示要為意見之陳述。又於陳述心情或意見之際,為了緩和緊張或不安,得請求家人陪同在場。
審理結果之通知:審理終結後,少年法院會通知審理之結果,通知之內容略為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裁定之年月日、結果等。

  1. 何謂少年事件:
    1. 14歲以上未滿18歲犯罪之少年(犯罪少年)。
    2. 有觸犯刑法法律規定之行為,但由於行為當時尚未滿14歲,而在法律上不構成犯罪之少年(觸法少年)。
    3. 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款所列各目情形之一,鑑於其性格或環境,將來有犯罪之虞之少年(虞犯少年)。

 

  1. 少年法庭少年事件受理之來源:
  2. 管轄:
  3. 調查程序:
  4. 審判(調查、審理)程序:
  5. 處遇之決定:< >應移送:少年犯罪時已滿14歲,如其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之罪者,或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者,應將此事件移送檢察官。得移送:少年犯罪情節重大,參酌事件之內容、少年之性格、身心之成熟度、行狀及環境等等,認為相較於保護處分,以刑事裁判加以處罰係適當時,得將此事件移送檢察官。應不付審理: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得不付審理:少年之非行尚屬輕微,本人充分反省之場合,法官認為經由少年調查官面見時之指導、助言,學校或家庭之指導,得以期待充分回復時,法官得不開啟審判而為終結程序之裁定,並得同時命為: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法官於開啟審判程序之後,須決定對於少年之處遇,但應為如何之處遇,有時難以立刻決定,在此為了決定最終的處遇,得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6月以內期間之觀察。於試驗觀察,少年調查官會保護少年之狀態,究明其結果,來決定最終的處遇建議。前項試驗觀察,少年法院得徵詢少年調查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為之,並受少年調查官之指導。
  6.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於前述之決定不服時,得提出抗告於高等法院。
  7. 提起抗告,係將簡潔記載抗告旨趣之抗告狀提出於為決定之少年法院。
  • 與少年審判有關之人:
  • 與被害人有關之制度:
  • 發布日期:110-05-10
  • 更新日期:110-07-15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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