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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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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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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少年總共要來幾次?

答:保護管束是以期間為準,通常其執行期間為三年。


問:少年到院執到時間為上課(班)時間抑或假日?

答:少年來院報到時間通常是在其上課(班)時間,惟若有實際困難可與少年保護官商量,是否能於其他合宜的時段報到。


問:保護管束究竟是到派出所報到,或是來法院報到?又每次是否都需要家長陪同前來?

答:少年日後執行保護管束只需前來法院報到即可,而第一次報到本院會規定由家長陪同前來,但以後家長否仍須陪同,則由家長自行斟酌。少年保護官如有需要家長到場通常會事先告知。


問:法院所辦輔導活動,家長是否需要陪同少年參加?且其日期是否為假日

答:輔導活動原則上以少年參加為主,故僅需少年自己前來即可;而舉辦時間通常皆為例假日,但以不影響家長日常作息為原則。


問:少年出外就業,未與家人聯繫,該如何因應? 答:請家長想辦法聯繫,如果仍然行蹤不明則可以請少年保護官聲請法院辦理協尋。


問:少年之保護管束與成人之保護管束是否不同?

答:此二者並非相同。少年之保護管束大多是少年保護處分所交付保護管束,少數為刑事案件判決緩刑期中交付保護管束以及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者。惟少年保護處分之保護管束只適用於少年身分,而不適用於成年。


問:保護管束之資料是否會送至派出所?甚或影響少年之就學或就業?

答:法院會將法官之裁判書正本送達移送之機關,少年之紀錄及資料,非為少年本人之利益或經少年本人同意,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不得提供。且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於執行完畢三年後,少年法院亦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該紀錄。


問:法院是否會到少年工作地點調查?是否會影響其工作?

答:依法少年保護官有權去調查,但調查之方式以不影響少年的工作為原則。


問:少年保護官家庭訪問,未見到家長時,家長應如何因應之?

答:少年保護官有事家訪找家長,若沒有遇到家長,通常會留一張紙條,再通知家長擇日與少年保護官聯絡後再談。


問:少年接受保護管束之執行,是否會影響其報考軍校?

答:過去法務部、教育部及國防部曾協調,不能以少年接受保護管束之執行為由,而拒絕其報考軍校或入學。惟實務上也發現,國防部在此方面的政策不定。


問: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入伍服役,應如何執行保護管束?

答:執行保護管束期間,少年若服役,少年保護官得將少年之資料移送軍方,囑託部隊長官繼續執行;惟或少年表現良好,少年保護官亦得聲請免除其保護管束。


問:保護管束期間,少年結婚,是否可免去法院報到,以免影響其婚後生活?

答:少年不能以結婚為由,而免除保護管束之執行。惟前來法院報到的少年,若在保護管束執行期間,表現良好,則少年保護官可酌情提前聲請免除。


問:少年保護管束期間,可否出國觀光、探親?

答:少年原則上可以出國觀光或探親,應須事前先獲得少年保護官的認可並經法院許可為宜,但至少在六個月內應有良好的表現。


問:父母可否因少年表現不良,而要求其受感化教育?

答:少年保護官因執行保護管束的職責,應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為必要之洽商。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留置觀察處分後,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問:萬一家長與少年保護管束合作,將少年之不良表現告訴少年保護官時,少年責備家長,家長應如何處理?

答:有遇此種情事發生,少年保護官亦會本著同理、接納的專業態度來處理。


問:團體活動,可否不參加?因家長擔心團體員大多為行為偏差少年,如果將他們聚結在一起,是否會養成更多的不良習性?

答:團體活動,因有隨隊輔導員進行輔導,故較不會產生不良行為相互影響的問題。


問:少年進入輔育院會不會反而學壞?

答:這種可能性不是沒有,有些少年進去後比較會想,能夠改過新;有些少年則會學習其他壞習慣的少年反而變壞,但輔育院內的輔導人員會很注意少年平日之行為作息,避免使上述情形發生。


問:在輔育院讀書有無結業證明?

答:輔育院或少年監獄均設有補校,如結業即有結業證明書。

  • 發布日期:110-05-10
  • 更新日期:110-05-1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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