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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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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如何辦理擔保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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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提存的原因:

1.    當事人請求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及請求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法院裁判命其提供擔保者。

2.    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3.    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規定,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法院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提供訴訟費用之擔保者。

4.    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如民法第368條第1項但書、票據法第19條第2項。

貳、管轄法院: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

參、提存程序:

1.    提存人可先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提存書2張或自行於本院提存業務簡介或司法院網站點選書狀範例下載(使用者請先自行取得合法軟體版權),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

2.    提存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1)提存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無國民身分證號碼者,應記載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證件號碼(例如:護照號碼)。
(2)提存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統一編號,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3)提存物為金錢者,其金額;為有價證券者,其種類、標記、號碼、張數、面額;為其他動產者,其物品之名稱、種類、品質及數量。
(4)提存之原因事實。
(5)擔保提存者,應記載命供擔保法院之名稱及案號。
(6)提存所之名稱。
(7)聲請提存之日期。
(8)有代理人者,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
(9)擔保提存應附具法院裁判書影本。

3.    提存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提存所辦理,提存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應附具足資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書面文件(請另行提供影本)
提存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但應檢具委任狀(委任狀可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購或自行到本院或司法院網站下載)。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1)委任狀應加蓋與提存書所蓋用之同一式印章
(2)提存人如係僑居國外,無法親自到場辦理者,代理人應提出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之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所屬單位出具之印鑑證明代辦提存。
(3)提存人現居住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4.    擔保提存費,每件徵收新臺幣500元。

5.    提存人填妥提存書並經提存所受理後,應持提存書逕向本院收費窗口繳費及向代辦國庫之臺灣銀行窗口繳納擔保金及提存費,並取得國庫存款收款書收據;如提供之擔保品為有價證券(例如:政府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等),可先至臺灣銀行嘉義分行(營業所在地:嘉義市中山路306號)取得國庫保管品經收通知書,再持同上開文件送交提存所分案與向本院收費窗口繳納提存費。

◎        附錄-本院提存書狀範例

聲請擔保提存類

編號

書狀類別

編號

書狀類別

1

提存書(一般)

4

委任代理人(附委任狀)

2

提存書(變換提存物)

5

民事陳報補正狀

3

民事聲請准予變更提存物狀

 

 

 

肆、聲請擔保提存流程圖

  • 發布日期:110-05-07
  • 更新日期:110-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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