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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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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民事執行常見問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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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Q:投標單要在什麼地方取得?
A:投標單可在本院訴訟輔導科或簡易庭一樓收狀收文窗口購買,每個新台幣12元。

二、
Q:第三人接到法院的執行命令以後,應該如何向法院陳報?
A:法院的執行命令後面都會附一張空白的答覆表,只須確實填載,再簽章寄回法院即可。

三、
Q:要執行債務人的存款或薪資債權,但債務人的存款銀行或上班處所均不在嘉義地方法院,可否向本院聲請執行?
A:不可以,應該向存款銀行或債務人上班處所的管轄法院聲請執行;除非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中,有一部分屬本院管轄,非本院管轄的部分,本院會囑託其他法院代為執行。

四、
Q:債權人應要執行債務人在第三人處的存款或薪資債權,應向法院如何表明?
A:應向法院表明係要執行存款或薪資債權,並載明第三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五、
Q:債權人要聲請執行債務人的薪資,要如何得知債務人那裡上班?
A:債權人於聲請執行同時或聲請執行後,向法院聲請查詢債務人的勞健保資料,再從查得的資料判斷債務人在何處上班。

六、
Q:私法人可否投標應買農地?
A: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七、
Q:投標不動產尾款繳納期限及方式?
A:如果得標之不動產沒有優先權人(例如地上權人、共有人等)得優先購買者,得標人於得標後七日內,必須繳納尾款;其繳納方式:由得標人或代理人至承辦股找書記官開立繳款單後,持繳款單以現金或銀行、農會信用部、郵局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向本院單一窗口收費處繳納。

八、
Q:投標之保證金支票受款人(抬頭)已記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開標後未得標(落標),應如何取回保證金?
A:請於領回支票當場,請書記官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印於支票背書即可。

九、
Q:保證金之受款人(抬頭)應如何開立?應否背書?
A:保證金之受款人可記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也可以空白不記載,或記載投標人之姓名,但是如果受款人記載投標人之姓名,必須該票據未經禁止背書,而且受款人必須要在該票據先背書。

十、
Q:投標不動產保證金的繳納方式?
A:保證金如果超過新台幣1萬元者,以銀行、農會信用部、郵局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

十一、
Q:到法院投標是否一定要委託代書或其他代理人,比較容易得標?
A:法院的拍賣完全透明公開公正,不會因為有沒有委託代理人投而有不同,只要您的出價是最高標,其他條件又與拍賣公告相符,就可以得標。

十二、
Q:法院可否代為書寫?
A:法院並不提供代為書寫標單之服務,法院單一窗口服務中心有提供範例供民眾參考,如有不明瞭的地方,也可詢問訴訟輔導科人員。

十三、
Q:投標單應如何書寫?
A:依投標單上之空格依序填寫,若有疑問可詢問本院訴訟輔導科人員。

十四、
Q:投標時要準備什麼證件?
A:應準備國民身分證。如委託代理人代為投標,應準備本人及代理人的身分證,並須準備委任狀。其餘特殊標的物(例如原住民保留地、外國人購買農地等)應依各相關法律規定提出證明文件。

十五、
Q:什麼地方可以獲得法院拍賣的資訊?
A:本院的網站或本院公告欄。

十六、
Q:公告應買的不動產,何時會進行第四次拍賣?
A:何時進行第四次拍賣,應視債權人於公告應買的三個月期間內有無聲請減價拍賣,如債權人聲請減價拍賣才會進行第四次拍賣;如債權人未聲請減價拍賣,公告應買三個月的期間屆滿後,即視為撤回該不動產的執行,法院就不再進行第四次拍賣。

十七、
Q:拍賣土地時,土地上的樹木或農作物,是否仍屬債務人所有?
A:土地上的樹木或農作物,在未與土地分離前,為土地的構成部分,所以拍賣土地時,包含土地上的樹木或農作物。土地上有農作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若可點交,俟作物收成後點交之。或由拍定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拍定後仍依點交時之現狀點交。

十八、
Q:法院如何決定拍賣之標的物是否點交
A:1.查封時標的物為債務人(包括債務人之繼承人、受僱人、學徒或與債務人共同生 活而同居一家之人,或基於其他類似關係,受債務人指示而對執行之不動產有管領力之人)者,拍定後點交。
  2.第三人於查封後始占有標的物,而現仍繼續占有者,或第三人於查封前向債務人承租不動產,但於查封後始取得占有者,拍定後均點交。
  3.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後,始取得地上權或其他用益權(如租賃權、借用權等)而被法院除去該權利者,拍定後點交。
  4.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於查封後喪失合法權源者(如查封後租期屆滿,再行續租之承租人),拍定後點交。
  5.拍賣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如共有人間訂有分管契約,債務人所分管的占用部分,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狀點交予拍定人。

十九、
Q:執行債務人的不動產是否一定需要鑑價?
A:依照強制執行法第80條規定,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但如果是前次拍賣無結果,重新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可以聲請毋庸再送鑑價,以前次執行第三次拍賣底價作基礎,由法院核定本次執行的第一次拍賣底價。

二十、
Q:假扣押擔保金如何領回?
A:領回假扣押、假處分擔保金,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的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
  2.民事執行處所核發的執行前撤回證明或未執行證明。(如果提供擔保後,撤回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未聲請查封債務人的財產,此時可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前撤回證明或未執行證明,再持未執行證明向法院提存所聲請領回)
  3.獲返還提存物之裁定確定者。(如法院已經查封債務人之財產,應得債務人之同意或向債務人催告行使權利後,再向法院民事庭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

二十一、
Q:要如何聲請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A:首先要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再持該裁定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如果假扣押裁定記載債權人須先供擔保者,債權人必須先向法院提存所提存擔保金後,才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

二十二、
Q:聲請強制執行應準備那些資料?
A: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準備下列資料:
  1.應以書狀聲請。(書狀下載)
  2.如委任代理人聲請,應提出委任狀。
  3.應繳納執行費。
  4.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
  5.如為抵押權人,應提出抵押權證明文件及其他債權文件。
  6.執行標的附表。
  7.如聲請執行不動產,應提出最新不動產謄本。

二十三、
Q:聲請強制執行應繳納多少執行費?
A: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預納執行費,聲請執行金額未滿新台幣5,000元者,免徵執行費,不必預納;聲請執行金額超過5,000元者,以聲請執行金額的8/1000計算,小數點以下部分,均進位1元。

二十四、
Q:何謂執行名義?
A:確定債權人債權存在的範圍,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公文書。

二十五、
Q:依據那些執行名義可聲請強制執行?其應提出之文件?
A:確定之終局判決。應提出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應提出裁判正本。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應提出筆錄正本。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應提出公證書。
  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之證明文件。

二十六、
Q: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分屬數個法院轄區,要向那一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A:可以向財產所在的任何一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非屬該受理法院轄區的財產,受理法院會囑託其他法院強制執行;不可以分別向數個法院同時聲請強制執行。

二十七、
Q:查封時債權人要帶什麼東西?可否約在現場等候?
A:查封時債權人須要攜帶相機,於查封現場將標的物拍照沖洗後送法院附卷。債權人須導引法院執行人員到現場,否則執行人員找不到現場或須浪費時間尋找現場,但為方便債權人,可與承辦的執行人員約在目標明顯的一定地點等候,再導引執行人員至現場。

  • 發布日期:113-03-04
  • 更新日期:113-03-04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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