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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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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字第388號許哲明之民事起訴狀(更正)繕本、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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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0日
嘉院傑民嘉甲111年度嘉簡字第38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許哲明之111年11月8日民事起訴狀(更正)繕本、111年11月22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嘉簡字第388號變價分割事件。
      二、應送達之111年11月8日民事起訴狀(更正)繕本、111年11月22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60081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為國外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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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harp-Printer_20221209_165701pdf
  • 發布日期:111-12-10
  • 更新日期:111-12-10
  • 發布單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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